Status | 已發表Published |
近代中日公司法条文的比较——以明治商法及晚清明初公司立法董事诚信问责条款的继受为中心 | |
苏基朗1; 苏寿富美2 | |
2013 | |
Source Publication | 当代法律交往与法律融合——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Author of Source | 高祥 |
Publisher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Pages | 264-273 |
Abstract | 笔者之一曾撰文探讨中国由晚清至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三次公司立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诚信问责、股东权益、股东大会权力等条款的演变,并分析每次立法需要解决的困难,背后的关键人物以及其相关理念等。中国近代各方面发展,与日本往往息息相关,公司法律也没有例外。说中国早期公司法规全由日本移植过来的话,或言过其实,因为当时亦输入不少英美普通法系及德法等大陆法系的元素。但当年中国公司立法受日本影响甚大,殆为不争之事。 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是,到底影响了什么? |
Language | 中文Chinese |
ISBN | 9787562049357 |
Document Type | Book chapter |
Collection | DEPARTMENT OF HISTORY |
Affiliation | 1.香港科技大学 2.美国乔治梅森大学 |
Recommended Citation GB/T 7714 | 苏基朗,苏寿富美. 近代中日公司法条文的比较——以明治商法及晚清明初公司立法董事诚信问责条款的继受为中心[M]. 当代法律交往与法律融合——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264-273. |
APA | 苏基朗., & 苏寿富美 (2013). 近代中日公司法条文的比较——以明治商法及晚清明初公司立法董事诚信问责条款的继受为中心. 当代法律交往与法律融合——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264-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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