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dential College | false |
Status | 已發表Published |
論澳門公司法中的利益平衡制度 | |
梁靜姮 | |
2019-11-24 | |
Conference Name | 第三屆中國商法海南冬季論壇 |
Conference Date | 2019-11-24 |
Conference Place | 海南博鰲 |
Country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Abstract | 澳門在1999年《商法典》立法者在制定商事體系時,採用了三個重要概念:商業企業、商行為及公司,1888年《商法典》立法者在訂定商事體系時以“商行為”為重心——以界定某個行為是否屬商行為、繼而受商事法律規管為核心。但現行的澳門商事法律制度改變了這個原理,不再將重心放在“商行為”的概念上,而是改為以“商業企業”為核心,在澳門1999年《商法典》中,公司被劃分為商業企業主,即澳門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之一。公司之於商業企業而言,不僅是商業企業的一類組織體,更是商業企業的主人。這個主體的運作中,公司機關就如其體內的器官般相互關聯相互約束。作為一個商事主體,如何使這個機體運作順利,就在於如何使公司內部機關達到利益平衡。本文擬以澳門公司的四大機關:股東會、行政管理機關、監事會或獨任監事、公司秘書為基礎,對該問題進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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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Type | Conference paper |
Collection | DEPARTMENT OF MACAO LEGAL STUDIES Faculty of Law |
Recommended Citation GB/T 7714 | 梁靜姮. 論澳門公司法中的利益平衡制度[C], 2019. |
APA | 梁靜姮.(2019). 論澳門公司法中的利益平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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